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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緩解辦案壓力,法院越來越重視調解;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當事人也愿意接受通過調解解決糾紛。雙方和平協商達成和解后,法院將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生效的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
調解書的有效期沒有限制,自簽署之日起永久有效。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件,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申請中止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的,適用法律關于中止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地人民法院都會保存筆錄。期滿后當事人想申請執行的,可以再次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可以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申請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件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件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自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