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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有新規定:
1.獨生子女無法成功繼承父母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第一繼承人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人。但這里的孩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名領養孩子、非婚生孩子等。因此,對于獨生子女來說,能否順利繼承父母的遺產,取決于家庭成員的情況。
此外,新規則還增加了第三和第四繼承人,包括侄女和侄子。換句話說,當老人的遺產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時,他的孩子就會有更多的“競爭對手”。
2.居住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是一項新的用益物權《民法典》,是指居住權持有人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置,將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滿足了“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對于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義針對特定群體。
居住權的適用情形有很多種。第一類是通過合同確立的,例如離婚協議。離婚后,房屋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享有該房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第二種是根據遺囑設立的,比如房子。在遺囑中,業主指定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供他或她的保姆居住一段時間或終生。第三類根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設立。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離婚的,人民法院將房屋所有權判給一方,居住權歸另一方。
雖然居住權不能阻止房主出售或抵押房屋,但擁有居住權的房屋的流通價值等于0,除非居住權所有人同意取消居住權。那么,居住權持有者就擁有了變相“轉讓、抵押”的決定權。
3.已立遺囑或簽署相關協議
父母去世前已立遺囑或簽署相關協議,財產留給其他人,而不是子女。這也意味著,父母去世后,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同時,根據新規定,履行贍養義務最多的人為第一法定繼承人。即使沒有血緣關系,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老人也有優先繼承權。
如何使遺囑生效?
在新規定出臺之前,公證遺囑優于所有其他立遺囑方式。不過,新規定不再只關注手寫遺囑,也不再將“公證遺囑”作為最有效的遺囑訂立方式。視頻、口頭和代筆遺囑現在也有效,但書面遺囑、錄音和口頭遺囑的制作需要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名確認。只有這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的有效優先事項是訂立遺囑。以最晚時間為準。
除了更加注重遺囑的時效性外,還建立了一種新的遺囑方式,那就是利用信托來訂立遺囑。遺囑信托允許遺囑設立人通過受信任的個人或相關機構保留其繼承權,然后設定一定的條件來“選擇”其繼承人。這種繼承方式可以幫助繼承人認識到繼承并不是一種“必然”的行為,也可以防止后代產生“不勞而獲”的不良觀念。
另外,如果個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方式訂立遺囑,并在危險解除后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則該口頭遺囑將無效,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立遺囑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