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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看守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都屬于公安機關監察支隊管轄。這幾乎是兩者唯一的相似之處,但差異卻是巨大的。
看守所實際上應該稱為行政看守所。一般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行政拘留的執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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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單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處罰的,處二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天。
治安管理處罰是我國司法的一大特色。在治安管理和執法過程中,公安機關除了執行辦案情報外,還具有與國外法院類似的司法職能。例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決定與法院的判決類似。
此外,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司法拘留一般也在公安機關行政看守所進行。
行政看守所關押是對被拘留者的最終懲罰,但看守所則完全不同。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實施刑事拘留、逮捕兩種刑事強制措施的場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五種強制措施: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留和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兩類措施。看守所就是這兩項強制措施的實施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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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
逮捕一般由檢察院、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月。
一旦一個人被拘留或逮捕,這只是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遠未結束。未來,他仍將面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調查和法院的審判。
另外,刑事宣判后,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需抵扣在看守所服刑時間)一般都在看守所服刑。
來源:悟空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