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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這位律師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父母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案件。那么,離婚后不與子女同住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減少子女撫養費呢?特別是如果您已經再婚并生育了另一個孩子,無法繼續按照原來的金額支付子女撫養費。法院將如何處理此事?對此,本離婚律師以已辦理的此類案件為例進行簡單分析。
男女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中,婚生子女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的子女撫養費。離婚三年后,該男子再婚并生下了另一個孩子。與此同時,由于疫情影響,該男子失去了原來收入不錯的工作,轉而從事月收入僅3000多元的職業。扣除每個月的孩子撫養費,男方只剩下一千塊錢。這點錢別說再養一個孩子,連養活自己都困難。無奈之下,該男子委托我們的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子女撫養費減少到他能夠承擔的水平。
女人自然反對我們的訴訟。他提出了許多反駁意見,其中最重要的如下:
1.贍養費金額由法院確認并確定,不得更改;
2、男方撫養再婚后出生的孩子的責任不是他個人的責任。男方的再婚伴侶還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
3.男子為了逃避撫養孩子的義務,故意放棄了高薪工作。
針對女方的上述意見,我所婚姻律師發表以下觀點:
1.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不是一成不變的。女方表示,如果孩子未來因孩子狀況或物價上漲等因素需要更多贍養費,男方是否可以根據女方的觀點拒絕增加贍養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離婚后,雙方可以要求減少贍養費。
2.男方的再婚伴侶因需要照顧孩子而暫時無法工作。對此,我們提交了多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3、眾所周知,很多人因為疫情失去了工作,甚至失去了收入來源。更重要的是,我們還有原單位的解雇通知書作為證據。
此外,我們還提供該男子當前的工作和收入信息。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了該男子目前的工作和生活狀況。強迫男方繼續按照以前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不僅違背常理,而且客觀上也是不可能的。
最終,案件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從此,男子按照每月12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