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目錄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什么?如何把握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制度?整個執法過程記錄系統有什么要求?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案件90日審理期限?電子送達需要什么條件?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程序?新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1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什么?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合法審查制度。
2017年1月19日,經***、***同意下發《***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在32個地方、32個部門開展試點。
2018年12月5日,經***、***同意,***辦公廳下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號。此次修法,將行政執法“三大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
2
如何把握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制度?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本制度,重點是以下幾點。
首先是法律審查的時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經過法律審查,之后不得再發。
二是法律審查責任主體。《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法律審查的主體是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
行政機關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這里的“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是指自2017年《行政處罰法》號施行以來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2018年1月1日前在行政機關從事過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從事法律審查工作。
三是法律審查的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了幾類情形: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與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直接相關并已經履行聽證程序的;案件疑難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法律審查的其他情形。
四是法律審查的具體內容。
法律審查主要審查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靠、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則是否準確,自由裁量基準的使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件是否齊全、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3
整個執法過程記錄系統有什么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以書面、視聽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存檔。法律。”
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規范書面記錄。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記錄執法全過程的基本形式,是證明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基本支撐。執法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如詢問筆錄、調查筆錄、檢查筆錄等,必須根據執法行為的類型、性質、過程,規范書面記錄,規范執法文書的制作。正確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的基礎。
二是注重錄音、錄像。視聽記錄作為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的重要形式,對于現場檢查、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等容易發生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執法、法律文件的送達。
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現場,必須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
4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案件90日審理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條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設該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決策長期拖延,使經濟社會秩序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需要進行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鑒定或者委托有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行政處罰法》無規定時間的暫停、中斷、終止、延期等需要通過配套立法解決。
5
電子交付有什么要求?
新《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解決行政處罰文件送達困難的問題。規定,經當事人同意并簽署確認函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傳真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6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程序?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以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他們還應告知當事人其發表聲明、抗辯和請求聽證會的合法權利。重點抓好三個方面:
第一,行政機關有告知義務。
首先,通報是一項重要的程序制度。通報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必要程序。對于行政機關來說,這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對于當事人來說,這是對其知情權的保護。
其次,通報程序是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應當平等、公正。其基本特點是:當事人必須被告知處罰的內容和性質,當事人必須有陳述情況的機會,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必須公正。
其次,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即使是簡單的程序,也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即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具體數額或者數量、具體事實等。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以及違法行為處罰決定的原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是告知當事人有權依法進行陳述、抗辯、請求聽證,這是當事人行使相應權利的前提。
7
新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新增《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提高聽證程序的申請比例。
一是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原《行政處罰法》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并處較大數額罰款”。新《行政處罰法》擴大了聽證范圍,明確為“數額較大的罰款;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所得、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包括“嚴重行政處罰”、“責令關閉、限制營業”等九類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聽證程序。
一是適當延長請求聽證的時限。新行政處罰法將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期限由行政機關通知后的三天延長至五日。
二是增加當事人的義務。明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將終止聽證會。”還明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三是強化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
原《行政處罰法》并未明確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這也是當事人不積極申請聽證的重要原因。
為了進一步提高聽證筆錄的法律效率,新《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聽證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法》規定,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或主要依據。
8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根據修訂后的第《行政處罰法》號規定,行政相對人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知情權、確認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回避權、請求聽證權、行政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
一是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行政處罰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了解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證據采信、依據選擇、裁量理由等的權利。關于行政處罰。
知情權是當事人參與行政執法過程并及時行使陳述、申辯、聽證權利的基礎。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中依法披露的所有內容均在當事人知悉的范圍內。
二是確認權。確認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以及制作、交付的法律文件、票據予以確認的權利。
根據《行政處罰法》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和“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注明身份”,這些都是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確認。
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法律文書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必須經當事人簽名確認。記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
執法機關送達的行政處罰通知書、證據保全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件,須經當事人確認后簽字。
采用簡易程序當場征收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三是申明辯護權。《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當事人可以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是申請回避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的,應當回避。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調查不會停止。”
五是要求聽證權。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擴大了聽證范圍,完善了聽證程序。請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是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行政處罰法》。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當事人最重要的法律救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程序要求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此處不再贅述。
七是賠償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