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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執行死刑。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員可能出現錯誤。2.犯罪分子在行刑前自曝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3、犯罪人懷孕。2.暫停執行死刑。執行前,發現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停止執行,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變更死刑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和《刑事訴訟法》第《解釋》號第341條、第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執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死刑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以下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員可能出現錯誤;
2、犯罪分子在行刑前自曝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犯罪人懷孕。
前兩種情況停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必須向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下達執行令,方可執行;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暫緩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法官應當辨認罪犯,詢問其遺言或者信件,然后將其交給劊子手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適用對象有哪些限制?
死刑的適用對象
死刑是一種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制度中最嚴厲的懲罰形式。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僅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通常稱為罪大惡極。犯罪的嚴重性,是指犯罪的性質和后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極其巨大的損失,是犯罪客觀危害性的體現;極惡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犯罪分子的一種主觀心理。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故意實施嚴重犯罪,喪失良知,不愿悔罪,表現出對法治的極度蔑視、對社會的仇恨。死刑對象的犯罪分子應當既是嚴重的又是邪惡的,缺一不可。
不能適用死刑的對象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根據該條規定,下列犯罪分子不適用死刑:
一、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時間”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而不是審判的時間。犯罪行為實施之日未滿十八周歲的,即使審判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也適用本條規定。規定。
2.試驗時懷孕的女性。這里所說的“審理時間”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僅僅是法庭審理階段。因此,死刑不適用于刑事訴訟任何階段的孕婦。
上述兩種情況均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不能立即判處死刑,也不能緩期2年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如何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判決執行之日。因此,判決生效后罪犯尚未送交監獄執行的期間,應當計入二年緩刑期間;但判決生效前罪犯被羈押的期間,不會計入兩年緩刑考驗期。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是指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案件。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至減刑之日的期間,計入有期徒刑期限,但死刑判決生效前罪犯被羈押的日期和兩次緩刑執行的緩刑一年,不計入有期徒刑。期間內。
如果從法院作出減刑決定時起計算刑期,相當于延長了罪犯的實際刑期。因為,從中止執行期限屆滿到法院作出減刑裁定之日,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不計入有期徒刑期限,就相當于延長了罪犯的實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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