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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大多數成年人一樣,離婚通常是經過深思熟慮后做出的決定。生活中,離婚往往是指雙方因婚姻生活不和諧而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但有些特殊情況和條件是不允許離婚的。即使沒有關系,也不能申請離婚證。
不準離婚的6種情況:
1、女方懷孕期間、產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產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除外。
2、軍人配偶不同意離婚的,不得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此,大元寶不得不著重解釋一下。這條規定是對軍婚的有力保護。簡單來說,如果嫁給軍人,離婚前必須征得對方同意。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沒有重大過錯,是不允許離婚的。
3、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婚姻篇》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因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離婚協議書終止。離婚訴訟。
5、未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婚,未在中國大陸辦理登記。
6、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奸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