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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雇傭期間面臨的風險之一是工傷。如果繳納社保,大部分風險都會轉移到工傷基金上,用人單位只需要承擔一小部分。但現實中,用人單位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可以按照員工同意不繳納社保或者轉正后繳納社保。未繳納社保,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然后用人單位就會問,如果發生工傷,我就賠償工傷。保險,我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應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新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成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工傷保險條例》“新增費用”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為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傷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的新增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因工受傷的,新增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貼、協調區外就醫住宿交通費、輔助器具配置費、日常護理費、將支付第一至第四級護理費用。一級殘疾員工傷殘津貼,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因工死亡的,按照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養親屬撫恤金給付。”
因此,對于參加工傷保險前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賠償項目,如參保前的工傷醫療費、住院餐費補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補繳。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足金之前發生的工傷賠償金。補繳后發生的新費用,可按工傷保險規定辦理。支付。那么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基金分擔工傷賠償責任的補償條件是什么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應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新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可知: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自用工之日起因工受傷補交工傷保險費,并繳納全部滯納金;用人單位是否已退還工傷保險費。欠繳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哪些“新發生的費用”以及“新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償屬于工傷保險部門審核范圍的,建議您先到工傷保險部門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新增費用”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