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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權、壟斷項目或者其他限制性項目,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其他違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等嚴重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營項目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項目的行為。所謂專賣、壟斷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物品,是指為保證國民經濟或者國家經濟穩定或者由國家專門部門專門銷售或者限制人民群眾自由買賣的其他物品。其他限制私人物品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貿易的物資、金銀及其制品、軍品、火藥制品、天然鉆石、麻醉藥品、香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中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品,如槍支、彈藥、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了加強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對進出口貨物依法必須持有許可證的貨物。根據國家審批權限,外貿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向進口商或者出口商頒發許可證。頒發的許可證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確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來源或出處的證明。上述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因此,任何出售或購買這些文件的行為均屬非法。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種行為及本節規定的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外,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例如壟斷供應、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
二、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可以處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特殊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規定的處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