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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判決終結后、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都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提出上訴。正確且合法。目前二審程序已啟動。
現行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二審判決有四種結果,即: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的;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概要是: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從近年來公開的司法數據來看,民事案件的上訴率不超過30%,而在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中:最終改判的比例恐怕已經不多了。超過15%。
這個數值客觀上不算高,但也不能說很低。
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相關內容進行檢查和監督。如果一審判決確實有錯誤,必須予以糾正。隨著司法質量的不斷提高和司法改革的不斷實施,一審法院的工作質量也越來越高。換句話說,沒有一個法官愿意在審理的案件中犯錯誤或者改變判決。
因此,關于民事案件二審的結果,會有多種判決結果,修改后的判決只是其中之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新的理由,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上訴。當然,第二次獲得支持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