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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AB成員必須公正行事,遵守合同。由于DAB提出的裁決不是強制性的,不具有終局性,合同雙方或一方對裁決不滿意,仍然可以提請仲裁或訴訟。因此,正確選項是D。
2、雙方收到決定或建議書后,如在一定時間內(dab為28天,drb為14天)未提出異議,即應遵守執行。
3、選項D,DAB提出的裁決不具有強制性,不具有終局性,合同雙方或一方對裁決不滿意,仍然可以提請仲裁或訴訟。
4、法律分析: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包括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協商、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5、針對監理工程師實際工作中爭議處理能力不足的問題展開討論,分別分析了新版FIDIC合同條件及國內兩種主要土建合同條件下爭議處理方式的異同,指出了新版FIDIC合同中DAB和《水利水電土建施工合同》中爭議調解組的科學性和必要性。
(4)索賠、仲載方面:與新紅皮書一樣,采用DAB工作程序來解決爭端。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標準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于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
FIDIC合同DAB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適用問題 爭端仲裁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簡稱DAB)在FIDIC國際工程合同中首次提出,目的是為了避免耗時費錢的國際仲裁和訴訟,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已在國內外大型工程建設中廣泛應用,取得了巨大成功。
以新版“施工合同條件”為例,合同第20款(索賠、爭端和仲裁)除20 .1為承包商的索賠外,2至8全部用來說明DAB及爭端的處理方式。
第一步:友好協商,合同雙方收到“工程師決定Engineers determination”后,若不滿意,可以對決定事項進行協商。協商成功,按協商結果解決決定的事項。
1、A 選項,DAB 委員是發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選擇的,裁決具有公正性、中立性;C選項,DAB 提出的裁決不是強制性的,不具有終局性。
2、采用DAB方式解決爭端的優點在于:DAB委員可以在項目開始時就介入項目,了解項目管理情況及其存在的問題。DAB委員公正性、中立性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可以保證他們的決定不帶有任何主觀傾向或偏見。
3、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如下特點:①仲裁程序效力高,周期短,費用少;②保密性好;③專業化性強。
4、對DAB爭議解決方式加以研究,有助于改革我國目前的建筑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對外承包工程事業的發展。在國際工程合同中,選擇適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因為爭議的裁決需要根據所適用的法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