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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懷孕期間裁員補償標準
雇主不得解雇懷孕期間的女員工。如果被解雇,將給予雙倍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后可發兩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作業人員下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限內的;
(四)女職工在懷孕、產期、哺乳期;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1、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裁員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of,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改造、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職工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包括:符合法律、法規和集體規定的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