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離婚后財產各占一半是合法的,這也是法律的要求。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夫妻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協議,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對家庭有特殊貢獻或者付出較多,可以多分。如果一方有嚴重過失,另一方可以多分。如有爭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肮べY”是指按照國家統計的在崗工資總額為基礎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和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除工資總額中的勞動報酬以外,國家、政府等權威機構對有特殊貢獻或取得突出成績的特定單位給予一定數額的貨幣獎勵,如運動員排名獎、科學技術獎等。研究成果獎勵等。這些獎金應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其中涉及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和經營收入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收入的共有制度。因此,如果沒有法律約定,婚后取得的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作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卻是可以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基礎的物權”。因此,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這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都可以由夫妻共同享有。由于知識產權是人們智力創造的基礎,基于公平原則,應當考慮貢獻勞動者的權益。此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未做過知識產權的一方工作只能分割財產。有權分割基于知識產權取得的實際財產。對于其他,如著作權中的人格權、表演權、播放放映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等,禁止他人使用財產等權利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財產時,對未完成智力勞動的一方的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
(四)因繼承或者受贈取得的財產。配偶一方通過繼承或捐贈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能夠明確表明其僅屬于一方,則法律保護其私有財產的處分權。該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一方動產投資所得,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動產投資取得的物質利益。這里的收入應該是指利息。這里的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屬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所得,不包括預期所得。
(六)男女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來看,上述事項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由此看來,這四項都應該算工資性收入。它是對工人工資的一種補充。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應的權利已經“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付款時間不會對權利產生任何影響。
(七)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在法定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繼承等。土地及土地使用權中的各種權利已成為公民個人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原則上,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在我國,房產和不動產(指土地使用權)由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也可以獨立表達。一方在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建房且年齡不長的,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與房屋價值分開。房子。此外,離婚時分割財產時,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增加的,該增加的價值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關系的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一方或者雙方購買的財產、一方或者雙方繼承、捐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土地使用權的增值,可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土地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益。它是一種合法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
(八)股票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權屬的糾紛越來越多。此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質來確定。配偶一方或另一方共同出資購買股票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共同投資購買股票的情況很多。股票的所有權如何確定?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基本上有兩種類型:內部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員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財產時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員工內部股份不僅登記在冊,而且不能轉讓給任何人在企業外部,也有這樣的股票,往往伴隨著低風險、高收益的好處。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視為借貸關系,分別處理。如果購買的是可以轉讓、交易的公眾股份,則該股份的性質應視為家庭共有財產,當事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九)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取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規定,避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不完善的情況。處理離婚糾紛時,應針對財產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度等因素,綜合確定,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配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離婚請求后,還將就公民提出的財產分割問題作出判決。不過,法院只會要求夫妻倆的財產依法平分一半。如果有特殊情況,也應該直接分割。提交給法官后,比例會相應增加或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