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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采信。這既包括非法口頭證據的排除,也包括非法物證的排除。
一、非法證據的主要類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非法證據的范圍被界定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以及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物證、書證收集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無法補充更正或者合理解釋的?!?/p>
從我國要求訴訟證據必須具備“三性”出發,非法證據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一是違反法定程序獲取的物證。包括:物證、書證以及違反法定搜查程序取得的其他證據;違反法定扣押程序取得的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非法定主體取得的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二是采取非法手段收集。分為四類:非法口供,即通過刑訊逼供、脅迫、利誘、欺騙等手段獲取的證據;非法搜查扣押證據,是指司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搜查扣押程序獲取的證據。取得的證據;采用設置陷阱等秘密偵查手段等秘密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三是非法證據,其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四是非法證據,其表達方式違法;五是非法證據。收集到的其他證據作為線索,“毒樹之果”。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及其例外情況
排除非法證據是一個原則。根據非法證據形式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內容違法的非法證據的效力
由于該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不具備事實證明能力,即使其他方面符合法律要求,也不能作為證據。
2、非法形式的非法證據效力
證據內容合法、客觀、相關,但證據形式不合法的,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使證據形式合法化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或者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非法的,非法證據的有效性。
首先,凡是通過刑訊逼供、利誘、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收集、非法提供的口頭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都應當予以駁回。有效且無補救措施。其次,對于與違法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通過刑訊逼供、利誘、詐騙等手段收集、提供的言詞證據而獲得的物證,其效力應當根據違法程度和主觀惡性程度而定。分別為收集主題。對待。以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方式收集口述證據的,以口述證據為線索取得的物證應當排除。對于非法收集口述證據僅構成輕微違法行為的,以口述證據為線索取得的物證應當視為維持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