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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取保候審的條件?
答:1、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3、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5.提供擔保人或保證金。
問: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
答:由公安機關實行取保候審。
問:如何認定取保候審的條件中的“社會危險性”?
答:確定“社會風險”的主要因素如下:
1.是否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是否多次犯罪、連續犯罪、倉促犯罪,其主觀惡性程度和犯罪習慣表明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節較輕而被駁回、不起訴后又再次故意犯罪?
是否曾因過失犯罪或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兩次以上,或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一次并故意犯罪?
是否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準備實施犯罪;
2.是否確實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危險,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準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事件發生前后的社會秩序。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3、是否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通供述的情況;
是否隱瞞重要犯罪事實或拒絕提供所持重要證件
是否有在逃從犯或其他需要核實的事實
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歸案后開始或者企圖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通供述;
(四)是否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五)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殺未遂、逃逸,即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歸案后是否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自殺未遂、逃逸。
問:哪些情況不可以取保候審?
答:1、累犯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2、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
3、可能侵害被害人、證人、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的;
4、在逃犯罪的;
5、地址、身份不明,無法確定真實身份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繼續犯罪。
7.犯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
9、存在第三點中其他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問:取保候審期間的注意事項?
答: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如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在24小時內向執法機關報告;
3.接到傳喚后迅速到達;
4、證人作證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擾;
5、不得銷毀、偽造證據,不得串供。
問:對保證人或保證金有哪些要求?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責令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擔保與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
2、關于擔保人的要求:
1)與本案無關;
2)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3、保證金金額的確定
保證金起始金額為1000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確保取保候審人不逃避、妨礙刑事訴訟的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情節和性質、可能處罰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金數額將根據其經濟狀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如果發現取保候審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取保候審時,保證金將被沒收;
問: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沒有同意是不是意味著沒法先取保候審?
答: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的,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書或者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如果案件出現新的情況(如犯罪分子到來或者被害人寬恕等)或者出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問:取保候審是否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束,人已經沒事”?
答: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案件已經終結。除了上述比較輕微的情況外,取保候審的原因還可能是證據不足等情況。對于取保候審案件,公安機關仍將繼續偵查或繼續推進案件程序。
問:取保候審會不會留下案底?
答:犯罪記錄一般指有犯罪記錄。在法庭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不會有任何犯罪記錄。
問: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傳喚去問話是不是意味著要重新羈押或抓人?
答:不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傳喚大多是為了了解案件情況,了解被取保人的近況。如果你逃避傳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取保候審、拘留。
最后,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陳貴雄律師提醒,是否可以取保候審,需要對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并進行法律分析論證。如果使用所謂的委托套餐,往往存在上當受騙的可能。當然,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可以“安全落地”高枕無憂。建議及時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