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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40條規(guī)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買賣為目的,拐賣、綁架、買賣、運輸、轉(zhuǎn)移兒童的行為。
其中,“兒童”一般指14歲以下的人。綁架是指行為人采用欺騙、利誘等手段,將兒童置于其控制之下,使其與其家人或監(jiān)護人分離。
拐賣兒童罪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具有販賣的主觀目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賣、綁架、買賣、運輸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轉(zhuǎn)移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就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gòu)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兒童團伙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暴力、脅迫、麻醉為目的綁架兒童的;
(四)以販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的;
(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販賣到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