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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病、殘軍人的安置去向,在批準退役后第二年確定,納入軍隊退役干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出,及時移交。退役軍人因病、致殘、致殘的,納入年度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病殘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會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單獨印發(fā);軍隊院校病殘低級干部和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編制,納入殘疾軍人年度安置計劃。安置方案和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門會同優(yōu)撫安置機構具體實施。
退役軍人病傷殘的住房保障如何保障?
病殘退役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離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優(yōu)先考慮安置房。
離退休病殘軍官、士官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基本住房補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金額計算補貼金額。安置在高房價地區(qū)的,按照軍隊規(guī)定給予地區(qū)住房補貼。
分散供養(yǎng)的退役初級士官和一四級殘疾義務兵購房(建設)資金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價格執(zhí)行(沒有保障性住房的,按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貼,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guī)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貼之和不足購(建)房的,地方財政按照住房購(建)房標準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