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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征用中,一房多戶應得到合理補償的四種情況】
一、宅基地的自由性質
宅基地是農村地區農民或者個人集體所有,占用并作為居住基地使用的土地。它包括三種類型的土地:已建房屋、已建房屋或決定用于建房屋、已建房屋、已建房屋但不再有屋頂或無法居住。以及為建房準備的規劃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福利性的。
2、宅基地的繼承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法》號文件明確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按照“地隨屋走”的原則,繼承房屋的村民當然可以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村民可以通過“繼承”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3、征收宅基地補償
實踐中,“一戶多套房”現象確實客觀存在。征收時,“一戶多房”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一戶多套住房,未根據當地建房條件劃分房屋,單獨建造房屋造成的;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買賣宅基地形成的多戶;
.通過農舍繼承、捐贈等合法途徑形成的一戶多套房;
.由于管理部門之間的銜接問題,一戶多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