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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的員工可以隨意辭退嗎?在企業日常經營中,不少企業認為,尚在試用期的員工可以隨意解雇。但事實上,情況真的是這樣嗎?公司可以隨意解雇試用期員工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這39條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解雇”試用期內的員工。相反,必須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然后才能解雇他們。實踐中,不少企業經常濫用這39條規定。公司本身沒有設定明確的用工條件,僅依靠上級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是否留用試用期內的員工。最終,甚至沒有發出正式的終止通知。或者向員工解釋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原因,在試用期內直接解雇員工。事實上,企業上述行為屬于非法解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為防范類似風險,律師向企業提供以下建議:1、制定明確的招聘標準和考核辦法;2、聘用員工時,書面告知員工招聘標準和考核辦法,并讓員工簽收;3、發現員工不符合用工標準時,注意保留相關證據;4、如勞動者被認為不符合聘用條件,需在試用期滿前告知勞動者。送達書面解除通知后,試用期滿的,不得再以“不符合聘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屬于違法解除。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聲明: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您的權利,請告知我們,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