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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為了選舉王氏為村委會主任,王氏家族的幾位長輩秘密聯(lián)系了一些人拉票。他們還到縣城請了一些有名望的村民吃飯喝酒,隨后還給他們每人一張價值200元的購物卡。這些村民承諾,他們一定會在正式投票中選舉王,并鼓勵盡可能多的人選他。王氏雖然沒有直接現(xiàn)身,但也默許了長輩的舉動。他覺得自己沒有出現(xiàn),不應該被視為違規(guī)。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選票賄賂呢?
解析
我國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擾亂選舉行為。《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加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謊報選舉人票數(shù)、篡改選舉結果;(二)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加選舉或者阻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人票等不正當手段選舉村委會成員的,選舉無效”。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問題是選票賄賂。選票賄賂的情況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一、親自或者授意他人向選民贈送現(xiàn)金或者實物,包括購物券、手機充值卡等有價證券,用于拉票;
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繳納保證金并承諾當選后分發(fā)給選民拉票的;
三、以組織選民參加會議或者其他借口,親自或者授意他人向選民提供誤工補助或者擔保的;
四是支付外地選民拉票的往返機票等交通費用;第五,通過承諾免除選民債務拉票;
六、向選民作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上級政策的承諾,幫助非法建房、非法生育等拉票的;
七、無正當理由宴請三人以上選民拉票的;
八是為選民拉票提供旅游、娛樂等消費;
九、作出虛假拉票承諾,承諾捐助公益事業(yè),但無意或者無法履行的;
十、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賄賂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工作中從事舞弊活動的;
十一、其他人以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為候選人拉票的;
第十二、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拉票的。
本案中王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請客、送禮的行為,但他默許了自己人的行為,故該行為仍被認定為選票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