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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見,生育自由是每個婦女都享有的合法權利。
網友咨詢:
公司的勞動合同規定兩年內不能生育孩子。合法嗎?
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郭永軍律師答:
非法的。
生育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署承諾在職期間不生育子女的協議,侵犯了勞動者的生育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郭永軍律師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障婦女的工作勞動安全、健康和休息權利。婦女在經期、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受到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福利,限制女職工的晉升、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的評價,不得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女職工懷孕并依法享受產假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順延至產假結束時。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請求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