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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檢察院一般不起訴主要是在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犯罪行為已超過起訴時效。該案屬于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方可處理。不存在起訴或撤訴案件。
法定不起訴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2、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我們提醒您,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公開公告不起訴決定,并向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如果一個人未經起訴而被拘留,應立即釋放。對涉及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被害人發出不起訴決定書。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予以公告。如果未被起訴的人已被拘留,應立即釋放。可見,公安機關不會再逮捕不起訴的人。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結案。但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審查,如有其他新證據,也可以再次移送起訴。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表明行為人沒有犯罪,除非事后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否則司法機關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并不意味著它根本不用承擔其他責任。涉嫌行政違法的,還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