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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可能會有債權轉讓的時候,但債權不能輕易隨意轉讓,必須滿足條件。大家知道債務轉讓有哪些限制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限制有哪些?
一、主體限制。《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對轉讓人沒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無論其性質或形式如何,債權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債權。
二是對象限制。契約的客體可以是一件事物、一種行為或一項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當履行的具體行為。行為有很多種類型。有些行為是可以替換或替換的,比如沒有技術含量、沒有具體要求的行為;有些行為是無法替代的,比如與行為者的可信度、技能、能力密切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如果由他人實施,必然會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三是內容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合同訂立后作出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本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因此,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上的限制。《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經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原審批機關不批準債權轉讓的,轉讓無效。
二、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轉讓必須有有效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將無效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是指轉讓標的物不能轉讓。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和集體利益受到損害。
其次,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轉讓的。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可轉讓的合同權利有四類。第一類是因其性質而不能轉讓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屬權利的債權;第三類是經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效力的條件。債權轉讓標的不合適、當事人意思不真實的,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轉讓必須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不會對債務人產生效力。”
第五,債權的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根據《合同法》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無論是債權還是債務的轉讓,實際上都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否則轉讓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是債務轉讓涉及債務責任問題的,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