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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銷合同是銷售合同的特例。由于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是試銷合同的條件,那么買受人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認可,即試用期是多長?至關重要。
網友咨詢:
試銷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
律師答復:
約定試銷合同期限的方法:在試銷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試銷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同意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和交易慣例執行。如果已確定但仍不能確定,則由賣方決定。賣方確定試用期后,應當向買方發出通知。如果買家不想購買又來不及退貨的,應在賣家確定的時間內發出拒絕購買通知。
試銷合同試用期內,買受人有權選擇購買或者拒絕購買試用標的物,并可以決定購買或者拒絕購買該標的物。該權利屬于買方,他人不得干涉。買方認可的意向表達即為選擇權的行使。這種意圖的表達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試用期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已購買。試買的買受人在試買期間支付了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進行出售、出租或者設立擔保權益的,視為同意購買。
律師分析:
試用期間,買方一般無需支付試用標的的使用費。一般規則是免費試用,無需支付使用費。如果需要使用費,必須在試銷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在試銷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無償使用的原則確定買受人不支付使用費。
試用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試用期間,試銷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即所有權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僅占有和使用標的物,并不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由擁有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承擔意外滅失風險的后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試售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由銷售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