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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搶劫是否屬于公訴案件?搶劫罪屬于公訴案件,應當由警方處理。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財物所有者或者保管人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屬于公訴案件嗎?二、搶劫罪如何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家庭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人、警察實施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三、認定搶劫罪的注意事項本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十四周歲。凡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行為人客觀實施搶劫的事實是本罪的關鍵。搶劫罪所侵犯客體的雙重性,決定了犯罪客體也具有雙重性,既包括人身又包括財物。其中的人可以是財產的所有者、持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在場的與受害人有直接關系的其他人。該財產可以是公共財產或私人財產;它可能是合法擁有的財產、非法獲得的財產或違禁品。但人們普遍認為,房地產不能成為搶劫的對象。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于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為了追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債務,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能構成本罪。鑒于搶劫行為本身危害性較大,刑法對搶劫行為的情節、金額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因此,只要構成搶劫罪,原則上就應該以搶劫罪論處。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明知是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的,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罪定罪處罰,不構成搶劫罪。這種犯罪行為。但誤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當作一般財物搶奪的,以本罪定罪處罰。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搶劫罪屬于公訴案件。若發生搶劫案件,應及時向警方報案處理。人民法院也將依法對犯罪分子定罪、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