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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男子范某新婚。因為妻子懷孕了,他難以忍受孤獨,結識了沐浴城的潘女士。2019年2月,范某約潘女士出來見面。聽說潘女士渴了,范某就給潘女士買了奶茶。潘女士喝完后,感覺頭重腳輕,四肢無力,就睡著了。醒來后,他發現手機錢包等物品與范某一起失蹤。涉嫌重大犯罪的范某被警方傳喚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該案新聞報道標題提到,范某故意給受害人下藥使其昏迷,并“盜竊”財物。那么在本案中,肇事者范某的行為真的是“盜竊”嗎?主動制造昏迷或醉酒狀態獲取財產與被動利用昏迷或醉酒狀態獲取財產有什么區別?他們應該如何被定罪?主動制造昏迷、醉酒狀態以獲取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屬于搶劫罪。根據法律規定,雖然搶劫犯罪大部分是通過暴力手段實施的,但法律也規定了其他方式。這里需要對《刑法》第263條中的其他方法進行系統的說明。即使不要求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也要求其他方法與上述“暴力、脅迫”等方法相同。強制力足以使受害人無法反抗。可以認定為搶劫罪。就本案而言,范某主動在奶茶中下藥,致使受害人潘女士昏迷不醒,隨后又主動搶奪財物。這是另一種足以使受害人失去抵抗力,足以構成搶劫罪的方法。類似的方法還有主動倒酒等方法,使受害人陷入不可抗拒的醉酒狀態以獲取財物,也應認定為搶劫罪。被動利用昏迷、醉酒狀態獲取財物的,以盜竊罪論處。如果被動利用被害人的昏迷或者醉酒狀態,行為人僅實施了搶奪財物的行為,那么只能認定為盜竊罪。由于行為人并沒有做出任何使受害人無法反抗的行為,而只是利用他人醉酒或昏迷之際搶奪財物,因此只能以盜竊罪起訴。綜上,本案中,范某主動在奶茶中下藥,致潘女士昏迷后搶奪財物,應認定為《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而非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