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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律師淺談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程序
1、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和申請的時效
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后24小時內通知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加保險的社會保險機構。自工傷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不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鑒定的,雇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或者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鑒定申請,期間工傷待遇及其他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工傷鑒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國家應當通過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雇主和工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載明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工傷程度。
工傷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傷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書面告知補正要求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受理及取證
勞動社會保障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工作需要我們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研究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服務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安全保障教育行政監管部門不再能夠進行問卷調查核實。
或者職工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工傷認定結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鑒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滿意的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傷殘鑒定程序
職工因工受傷,經治療后傷情相對穩定,殘疾影響工作能力的,應當進行工作能力評估。工作能力的評價是指對工作功能障礙程度和自我照顧障礙程度的評價(又稱殘疾評價)。醫療臨終期、勞動功能障礙、自理障礙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殘疾等級可以根據企業勞動教育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管理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實踐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工作能力。
自理障礙的等級是根據進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活動五個條件來判定的。需要照顧的五種情況全部為ⅰ級,需要照顧的五種情況中有四種為ⅱ級,需要照顧的五種情況中有三種為ⅲ級,需要照顧的五種情況中有一兩種為ⅳ級。
(1)殘疾評定申請人:雇主、雇員或其直系親屬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殘疾評定。
(2)申請:在職工醫療期滿后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和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3)鑒定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管理能力進行鑒定研究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企業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以及發生發展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教育能力復查鑒定。
(4)對鑒定不服的復查申請:工傷職工發展及其直系親屬關系或者企業用人部門單位對勞動管理能力進行鑒定技術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教育能力分析鑒定研究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實踐能力結構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生產能力培養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創造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導致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