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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平日里,一些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的經常聚在一起賭博,但涉案金額很小。這是否構成賭博罪?賭博到什么程度才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以娛樂為主、具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如果賭博行為不夠嚴重,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賭博罪:“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居住,并處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頒布實施的第《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一條明確了賭博罪的數額,即: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聚集性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獲利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博資金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與賭博的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十名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到境外賭博,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因此,說到賭博,不能說任何金額都是違法的。
對于那些通過打牌、賭博娛樂來輸贏的人來說,不被視為犯罪。還需要區分賭博頭和賭場老板以及參與賭博的普通公眾。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者應以批評教育為主。此外,對于出于“忠義”或者出于人情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無利可圖的,一般不應當以犯罪論處,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以營利為目的,巧妙地制造名聲、設下騙局并從中獲利的人,應視為“聚眾賭博”。構成犯罪的,按照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單純參與賭博并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