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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規定所有員工必須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非常嚴格。如果我離開公司,就意味著我短時間內不能再從事這個行業了,相當于我之前的所有工作經歷都被清空了,我該怎么辦?
——四川李老師
瑞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非競賽期間按月提供資助。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區、時間競業限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到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爭用人單位自行創業。經營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由上述規定可知:
1.對于雇主:
基于保護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等保密事項的需要,可以與相關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不是與任何員工個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對于工人:
競業限制協議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總結:
競業限制協議不應隨意簽署。如果員工只是用人單位的一般員工,如前臺、一般行政人員等,沒有接觸過公司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的,則不需要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