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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張大山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交警認定張大山對這起事故沒有責任。
2016年4月1日,家屬與責任方達成侵權賠償協議,責任方賠償各項損失.5元。
2016年5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第《認定工傷決定書》號決定,認定張大山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范圍,屬于工傷。
2017年3月27日,社會保險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審核向家屬發放工傷喪葬補助費與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差額.02元(此金額)按2016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減去家屬從事故責任方獲得的賠償金(.5元)和扶養親屬撫恤金差額為6122.95元。
2017年6月25日,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結果通知家屬。對于這個數額,家屬并不同意,認為應該得到雙倍賠償。該單位需全額支付工傷賠償。雙方發生糾紛,家屬狀告單位要求全額支付工傷待遇。該案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再審程序。
一審判決:單位已從第三方獲得相應賠償,僅負責補足因工死亡保險待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制定《工傷保險條例》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預防。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風險。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者在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時遭受意外傷害的,確定為工傷,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第《工傷保險條例》條規定處理為工傷,同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條。第三者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第三者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者受傷職工因其他原因未領取待遇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充相關工傷待遇相關工傷保險按照規定辦理。”
張大山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已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從第三方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僅負責補足因工死亡保險待遇差額。
家屬應享受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共計648,808.52元,扣除收到的第三方賠償金510,468.5元,差額為138,340.02元。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扶養親屬撫恤金:因公死亡職工的配偶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的;因工死亡員工的父母年滿60歲;女方年齡超過60歲;55歲;因工死亡員工的子女未滿18歲。歐漢輝符合贍養因公死亡職工父母的條件,其應享受的贍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合計應為.44元(4098.83元30個月),扣除第三方賠償8887.5元,差額為7097.94元。
綜上,法院判決該單位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差額.02元、扶養親屬撫恤金差額7097.94元。
家屬不滿,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因第三人侵害職工工傷、死亡而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尚無明確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扶養親屬撫恤金、生活照顧費等,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決定。根據《政府條例》的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號文件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賠償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一審法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屬以原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抵觸為由,向高院申請再審。本案是一起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法律關系。與侵權法律關系不同,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并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全國范圍內已有大量支持雙倍賠償的有效案例。本案應同案審理。
再審審理中,家屬確認,由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單位已補足贍養親屬養老金8,887.5元,并每月支付贍養親屬養老金1,229.65元,故再審請求變更為:1.撤銷二審民事判決;2、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5元;3、單位自2019年1月起每月繳納供養親屬養老金1229.65元;
高等法院裁定,除了醫療費等直接費用外,工人還可獲得雙倍賠償。
高院再審認為:1、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責任一致時,勞動者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因第三人的傷害,一方面可以根據侵權法;另一方面,他可以根據侵權法要求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對保險待遇的要求根據不同的理賠,責任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同,并不相互排斥。工傷保險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單位和職工履行了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即使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也不會損害用人單位或侵權人的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6]行塔字第12號)規定:“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工傷保險條例》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職工因第三人或者他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近親屬向第三人取得民事賠償后,其近親屬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010-號第八條規定2014年《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繳納工傷保險。”除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除了醫療費等直接費用外,勞動者還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獲得雙重補償。
本案中,家屬應領取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共計648,808.52元。由于單位已支付138,340.02元,還應支付510,468.5元,且不應扣除第三方賠償金額510,468.5元。家屬應當有權全額領取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高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自2019年1月起,單位向家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元,每月撫恤親屬撫恤金1229.65元。
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案號:(2018)川民再787號(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