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醉酒駕駛造成多人死亡、重傷,肇事者犯什么罪?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晚上9點左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蘇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人口密集的城市街道上由東向西行駛,撞倒了在路北側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盧某、郭某。一對情侶倒在地上。蘇某繼續行駛,與路北側同向行走的劉某、王某、張某、程某四人相撞。蘇繼續開車,撞到了臺階和花壇才停下來。劉某、王某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市警方法醫鑒定,劉某、王某均被機動車撞致顱腦損傷死亡。郭某、其妻子、程某均受輕傷,盧某、張某受輕傷。有人達到重傷標準。
問:肇事者蘇某犯了什么罪?
本案中,蘇某明知酒后駕車屬于違法行為,但他在酒后駕車在人流密集的繁華街道上,不顧不特定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數。他對后果采取放任態度,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圖。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刑事犯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符合醉酒駕駛標準,仍然駕駛機動車,就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跑,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載客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或者行駛速度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項、第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