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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三種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一)婦女處于妊娠期;
婦女產后一年以內;
(3)婦女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但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規定此類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和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勸告男方撤訴。男方堅持離婚,不肯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男方。這并不剝奪男方離婚自由的權利。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拖延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上述三種情況消失后,男方仍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
男方提起訴訟時并不知道女方懷孕,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后才發現女方處于上述法定保護期內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但應駁回男方的主張。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起上訴,只要二審法院認定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則應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男子的訴訟請求。
提出離婚的權利還有另外兩項限制,適用于男性和女性:
1.不準離婚或者經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且無新情況、新原因,且原告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
滿足以下條件:
1、申訴人為婚姻當事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
2、訴訟一方必須與被告具有合法婚姻關系;
3、訴訟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訴訟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和理由;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1079條第1079條第二款規定,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可以向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3、如果女方不想生二胎,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但生育權的實現取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愿,需要雙方的共同參與。因此,夫妻雙方應該就是否要孩子的問題進行協商。在分娩過程中,女性承受著因生孩子而帶來的一切身體風險和心理壓力。當女性不想生育時,不應該強迫她生育。否則,在這種情況下生孩子,無疑會給女方帶來痛苦。給整個家庭增添矛盾。
出現這種情況,法院不會支持丈夫向妻子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但會給予丈夫選擇離婚的自由。如果雙方協商離婚不成,男方可以起訴離婚。不過,離婚與否,還要看夫妻關系是否已經破裂。夫妻關系破裂、無法和解的事實,是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法律依據。
如果因生育權糾紛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關系破裂,一方提出離婚。法院調解不成的,應當判決離婚。
哪些情況男方不能提出離婚?根據上述解釋我們可以知道,當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時,如果女方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懷孕或者產后一年,男方一般會被限制提起訴訟。的。當然,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則沒有任何限制。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