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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文件對父母的財產(chǎn)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移給子女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不少規(guī)定是根據(jù)當前情況制定的新規(guī)定。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有以下變化:
變更一:新增兩種立遺囑方式
新的繼承條例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印刷遺囑。
另外,請注意,這兩類遺囑的設立有嚴格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三十六條遺囑的印制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變化二:遺囑新增“寬恕”系統(tǒng)
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最大程度地尊重了老人的意愿。
當繼承人犯錯后悔罪,獲得被繼承人的理解和原諒,正常的家庭關系恢復后,法律將恢復其繼承權。
變更三:增加莊園管理員系統(tǒn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chǎn)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產(chǎn)管理人;繼承人未選舉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管理人。遺產(chǎn)管理員;無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chǎn)管理人。
具體來說,遺產(chǎn)管理人負責清點遺產(chǎn)并制作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chǎn)狀況;防止財產(chǎn)損壞和損失;處理死者生前的債務,即償還債務、索要金錢;按照遺囑或法律規(guī)定等分割遺產(chǎn)。安排專人打理遺產(chǎn),可以更好地維護繼承人的利益,減少繼承糾紛。
變化四:新規(guī)擴大有效繼承人范圍
《民法典》規(guī)定,在沒有合法有效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侄子、侄女、侄子、侄女也可以繼承叔叔、叔伯、姑姑、叔叔、嬸嬸的遺產(chǎn)。
第五次修改增加了兩種喪失繼承權的新情況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死者的;
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偽造、篡改、損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在第項中增加了“隱匿遺囑”的行為,并新增第項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阻礙被繼承人立遺囑的行為。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權也將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