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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法律條款解釋
飼養動物時,必須了解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特別是在城市飼養大型犬,一定要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飼養。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不需要追究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直接判定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注:民法典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同,增加了減輕責任的規則。
如果動物飼養者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責任不是免除而是減輕。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或者因過失造成損害的,不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
3.真實案例講解
張養了一只金毛寵物狗,宋養了一只拉布拉多寵物狗。有一天,他們帶著寵物狗去散步,沒有把狗拴起來,還穿上了防護裝備。當李某路過時,兩只寵物狗順著他走路的方向跑,生怕他摔倒。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張某、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張某、宋某未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且事故發生時其飼養的寵物處于松散狀態,未采取安全措施。由于其飼養的寵物狗體型較大,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險,導致李某害怕摔倒。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無法確定這兩只狗的過錯程度以及張某、宋某的責任程度,故應承擔同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