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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傷害、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項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雙方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明確具體協議,且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應當允許。但協議應當有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損害子女利益,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生活、受教育程度等情況,認真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則協議不應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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