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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并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受到管制處罰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一定較小。那么,管制的執行期限是多長?監管的后果是什么?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但某些自由受到限制,并依法實施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留在原工作單位、居住地工作或者勞動,應當同工同酬。那么具體的實施期限和管制后果是怎樣的呢?下面將對此進行詳細解釋:
1、控制執行期限
管制執行期限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1.控制期限。根據刑法規定,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執行。也就是說,強制管制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機關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實施管制的具體機構為縣公安局、公安分局和相當于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進行管控時,要注重貫徹群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控制刑期計算。刑法規定,管制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該日計入刑期。同時規定,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當于管制兩天。即,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逮捕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一天相當于管制兩天。
4.解除控制。刑法規定,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的人員公告解除管制。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防止管制無限制地延伸,損害被管制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及時宣傳法制,教育公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2.監管的后果是什么?
控制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其活動情況;
4、遵守執法機關接待客人的規定;
5、離開居住地、搬遷地的市、縣,須報請執行機關批準。
上述規定是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時必須遵守的。如果他們違反這些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此外,法院在判處管制的同時,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或者進入特定區域、場所。例如,法院可以考慮禁止因經常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享有同工同酬;被判刑的罪犯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其職務自動撤銷。原單位若接納他,可安排其參加勞動或臨時工作,若不接納,則辦理辭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