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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對象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和幼女身心健康。客觀方面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行為。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主觀上有強暴強奸婦女的故意。
一、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認定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婦女違背本人意愿發生性交,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判斷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侵害對象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和幼女身心健康。
客觀方面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行為。
是否構成強奸,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1、性交是違背婦女意愿的,這是強奸的固有屬性。
(1)主要原因包括未經女方同意發生性行為。如果性交時征得女方同意,但事后因其他原因女方后悔,則不構成違背女方意愿。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女方的意愿,客觀上也違背了女方的意愿。施暴者意圖違背女子意愿,強迫女子發生性行為,但事實上他并沒有違背女子意愿。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情況。這是對違背女性意志的必要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誤認為妻子是為了女兒而被強奸的,仍然構成犯罪,是被害人不能實施的未遂行為。
2、強迫性交,這是強奸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從而違背了婦女的意愿。
3、實踐中應注意三點:
行為人明知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患有嚴重癡呆癥而與其發生性交的,無論犯罪分子采用何種方式,均以強奸論處。
在判定女性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愿時,不能以受害人的風格來判斷。強迫婦女與作風惡劣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也會以強奸罪處罰。
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來認定強奸罪。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實施強奸罪,但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或間接實施人。
主觀上有強暴強奸婦女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該幼女是否愿意,都應以強奸論處。
二、強奸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以強奸罪追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
強奸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強奸罪是一種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行為,無論是否達到通奸目的,都應當立案偵查。
司法實踐呈現多樣性,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例如強迫婚內性行為、婦女強迫男子發生性行為等。因此,有必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強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關系正常存在期間,夫妻之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奸事件。人們普遍認為,夫妻一旦結婚,就承諾共同生活,并有共同生活的義務。雖然同居義務是自愿婚姻行為推導出來的倫理義務,而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婚姻關系正常存在,這種行為也應排除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