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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被盜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是實時搶劫行為人的,事故責任由搶劫者承擔;
駕駛人不是搶劫人的,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與搶劫人對事故負連帶責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215條
被盜、搶、搶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的,盜竊、搶奪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盜竊、搶奪、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損害,盜竊、搶奪、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責任車輛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救援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租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按照下列順序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不足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方責任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緊急疏散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因緊急疏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疏散人員不承擔責任,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緊急疏散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疏散人員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持續的危險而必須采取的以犧牲小利益來保全大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182條
因緊急疏散造成損害的,造成危險的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疏散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并可以給予適當賠償。緊急疏散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疏散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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