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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此類私下擔保可被視為無效,成為很多人關注的焦點。
李先生咨詢:我與王先生、李先生、趙先生共同設立A公司,王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先生主要負責A公司的日常管理,我、李老師和趙老師主要負責業務拓展。A公司收到法院傳票,A公司被B公司起訴,理由是C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萬元,A公司提供擔保。我們是在收到傳票后才知道擔保的。我們很生氣,質問王老師。王老師表示,擔保也是為了獲得C公司的訂單,他問心無愧。我認為王先生沒有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章程也明確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對外擔保無效。我可以據此主張擔保無效嗎?
李先生您好,A公司仍需承擔保證責任,但因法定代表人未取得股東大會決議授權,公司內部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損失。
公司對外擔保會對公司資產產生影響,有時甚至會影響資本確定原則。如果處理不當,有時公司對外擔保會導致公司資產減少、對外合同履行能力下降,甚至給公司帶來災難。更有什者,一些股東利用對外擔保的機會,變相抽回出資,不僅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還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鑒于此,《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采取審慎態度。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這可以阻止一些人利用外部擔保作為逃避資本投入的手段。案件。
雖然《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該規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限制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擔保行為。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利用手中權力損害公司或小股東利益屬于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程序,不能用來對抗外部第三方。利用內部風控程序來判定外部合同無效,會給外部第三方帶來過多的責任負擔,從而損害交易的安全性,因為作為外部第三方,符合善意的特征第三者。他們三人很難控制公司內部的股東大會程序。如果任由公司以股東大會失敗為由任意否認公司封殺行為,將導致大量合約交易無效,導致交易安全嚴重受損,甚至違反公平性,正義和商業誠信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的安全。
基于此,王先生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擔保。雖然違反了A公司章程的規定,但B公司并不知情。B公司為善意第三方,擔保合同仍然有效。A公司的保修責任并未被免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司法對于責任人的盡職調查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王先生作為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應賠償該損失。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擁有多項權力,也存在濫用職權引發風險的可能性。建議在日常管理中適當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建議如下:一是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印章使用程序。公司公章應由專人保管,公司公章應有嚴格的使用權限。公司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批準。使用公章;二是確保權責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辭職的,公司應及時更換,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避免法定代表人被“點名”。這給公司帶來了更大的風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