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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行為必須發生在市場交易活動中,行為過程必須以商品或者服務為載體,行為主旨必須以獲取交易機會和其他利益為目的。同時,注意商業賄賂犯罪與非商業賄賂犯罪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為人不作為的法律后果不同,行賄人有無選擇權不同。要正確把握和界定商業賄賂犯罪,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為領域必須發生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商業賄賂發生在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商務活動中,商業活動就是關于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交易活動,市場交易活動是商業賄賂的基礎。
第二,行為過程必須以商品或者服務為載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不僅是指有形的物品,還包括營利性服務。商業賄賂是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實施的行為,必然存在以商品或者服務為依托的客觀性。當然,商業活動中的服務應當是指具有營利性、可以貨幣化的商業服務,它區別于政府職能部門實施的與經濟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服務。
第三,行為主旨必須以獲取交易機會和其他利益為目的。商業活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就是營利。市場交易活動中的一方以一定量的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以取得商品交易機會并實施商品買賣,繼而獲取具體的商業利益。因此,商業賄賂的最終目標是換取對方給予的相關商業利益。
第四,從商業賄賂犯罪與非商業賄賂犯罪的區別來看。由于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人員均可成為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在確定某一賄賂案件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犯罪時,對于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未涉及商業活動,不具有市場交易活動,而是基于行政、司法等政務黨務類行為的賄賂案件,就可以將這類案件排除于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之外。
具體把握上,非商業賄賂犯罪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商業賄賂犯罪中當事人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給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對方必須給付相應的對價。而非商業賄賂犯罪中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現為一方對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活動的服從。
(二)行為人不作為的法律后果不同。商業賄賂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在非商業賄賂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其行為就是違法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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