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賄賂的概念
本罪構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客體復雜,不僅侵犯國家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健全,而且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財產。但不應將其狹義地理解為現金或特定物品,而應理解其是否包含財產或其他利息成分。這種好處可以立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客體的財產必須是一切具有物質利益、以客觀形式存在的財產。包括:貨幣、證券、商品等。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現有職務的便利條件,即自己有主管、負責或者承擔一定公共事務的權力和所創造的便利條件。通過它。行為人沒有相應職務,或者沒有利用職務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的,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收受賄賂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為受索人謀取利益,均構成犯罪。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這就叫為別人謀利益。是指行賄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獲取各種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行賄者索取的利益可能是行賄者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行賄者不應該獲得的非法利益。本案中,只有同時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才構成本罪。需要說明的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表達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無論該利益是否實現,都被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擬議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和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4、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故意實施受賄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受賄罪。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