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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智能公司股東開曼智能公司應于2006年3月16日前足額繳納認繳出資,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期間多次出資,最終出資欠捐款5,000,020美元。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追加開曼曼特公司為被執行人。執行后,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開曼曼特公司仍欠繳出資4912,376.06美元。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連明、施萬文擔任深圳智慧公司中方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何成明、王洪波、李海濱擔任深圳智慧公司中方董事。經調查發現,本案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于2006年3月16日股東開曼智能公司出資期限屆滿后,曾擔任深圳智能公司董事。胡秋生等六名董事現任深圳智慧公司董事,同時兼任股東開曼智慧公司董事。
股東CaymanSmart未出資。公司董事是否需要對Smart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
首先需要關注一個問題:董事在公司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根據《公司法》號第14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財產。”同時,根據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行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為公司工作或從事損害公司的活動。基于興趣的活動;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應當以普通正常人合理、審慎的態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顯然,公司法并沒有詳細列出董事有哪些義務,而是通過忠誠義務、勤勉義務等抽象詞匯進行概括。原因在于董事的職能定位決定了其對未履行或未履行義務的責任。已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催繳義務。
同時,根據第《公司法解釋》號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要求股東不履行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繳足出資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本案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06年3月16日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后履行了催繳股東出資義務,其消極不作為構成了義務”。六名董事需對深圳智能公司因股東出資不足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