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和情形包括:
經濟補償=0。17種情況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N,用人單位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有41種。
經濟補償=N+1。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在三種情況下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
1.經濟補償=0
17.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7條)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7條)
3、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5、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6、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8、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9、勞動者采用欺詐手段,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10、勞動者采取脅迫手段,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11、勞動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12、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并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
1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條款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并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
15、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
16、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
17、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
2、經濟補償=N
勞動關系終止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有41種: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六)用人單位采取欺詐手段,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七)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八)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危險,促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九)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二)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三)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進行危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五)用人單位違法指令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15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二)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30日后進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條)
(三)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0條)
(四)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條)
(五)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職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依法裁減職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七)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改造或者經營模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員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裁減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八)其他因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裁減職工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和第41條)
(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一)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二)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三)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四)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十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任務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三)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12種情況:
被派遣勞動者因下列原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降低條件的。勞動合同約定導致被派遣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以下12種情況下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務派遣雇傭關系成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務派遣雇傭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提出退回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二)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返還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需要遣返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
(四)用人單位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等需要遣返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五)勞務派遣雇傭關系成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導致勞務派遣雇傭關系無法繼續,用人單位需要退回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需要返還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需要退回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八)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需要返還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九)用人單位被撤銷,派遣人員需要退回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需要返還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一)經營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經營,需要退回派遣人員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二)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時,被派遣人員需要返回。(《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3、經濟補償=N+1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要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1、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的。30終止雇傭關系的提前天數。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
2、勞動者不具備任職資格,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具備任職資格,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用人單位也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四、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和法律依據
(一)計算期間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月工資高于所在地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雇主所在地,應向其付款。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2)計算基礎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應得職工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貨幣收入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聲明:本文轉載自《法律事務之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