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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是一名設備安裝工,2021年底加入一家建筑公司。2022年1月,肖某在施工項目中意外受傷。他的腰椎四處骨折。治療費用約10萬元。經過醫院半年的治療,肖某于2022年7月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鑒定報告評定為工傷八級。此后,肖某多次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共計80萬元。雙方多次談判均未果。
調解員及時介入,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成功解決了糾紛。
不同意見充滿矛盾
肖先生說,他是一名農民工,剛上班沒幾天就意外受傷。公司應該對他負責。所有治療費用均已開具發票。賠償金額也是考慮到后續治療費用和家庭開支后提出的。這是合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工傷補償金。調解員勸說肖某理性、依法維權,不要采取沖動、極端的手段。安撫肖某的情緒后,調解員仔細核實了肖某提供的材料,并與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周某進行了溝通。
周某表示,并不是公司不愿意承擔肖某的賠償費用,而是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太高。肖某受傷住院期間,公司提供了部分賠償,并墊付了6.5萬元醫療費。它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肖并不滿足。而且,肖某受傷與工作中操作不當有關,并不完全是公司的責任。肖剛進公司就遭遇了意外。公司為此支付巨額賠償是無法接受的。
雙方對賠償數額意見不一,難以達成一致。為了防止沖突進一步激化,調解員不得不先暫停調解。
調解員再次聯系了建筑公司。與前一天相比,公司負責人周某的心情已經平靜下來。調解員首先與建筑公司溝通,確認該公司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然后進行法律解釋。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為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司應當為每位員工購買保險。雖然公司聲稱是因為肖剛加入公司時發生了意外,公司沒有為肖購買相關保險,但這并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繳納費用。因肖某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統籌,公司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承擔肖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工致殘的職工可以享受傷殘福利。工傷待遇的支付范圍不僅限于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貼等,還包括因工致殘的傷殘補助金。裁員期間的工資福利,或者醫療補貼、傷殘就業補貼等,公司不能只承擔肖某的醫療費用。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說,周某表示愿意與肖某就賠償金額再次進行協商。
耐心解釋法律解決糾紛
隨后,調解員組織肖某和公司周領導再次進行調解。調解員向周某解釋了相關規定。公司沒有對工人進行系統培訓,導致肖某因操作不當受傷。他希望公司能夠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隨后的沖突集中在工人賠償金的數額上。調解員向周先生解釋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可享受以下福利:(一)因工致殘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個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個人工資,八級傷殘9個月個人工資。九級傷殘,是9個月的個人工資;十級傷殘是7個月的個人工資;(二)勞動、雇傭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雇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公司將支付一次性傷殘金。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肖某的月薪為元。結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上海上一年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計算,肖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和其他工傷賠償金共計約60萬元。該公司負責人周某表示同意,但希望肖某考慮公司的困難,做出適當的讓步。
另一方面,調解員對肖某做了思想工作,指出事件發生時公司沒有逃避責任,及時將其送往醫院,并承擔了支付醫療費的責任。考慮到公司目前業績不佳,希望肖某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適當讓步。
肖某聽后,當場表示同意適當減少賠償金額。
經過調解員反復耐心勸說,雙方均做出相應讓步,最終達成共識,簽署了調解協議。
記者|金庸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