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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條件為協議生效且股權變更手續完成時。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取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有權通過合法途徑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轉讓收入于轉讓協議生效且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時確認。
公司轉讓股權后,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頒發出資證明,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的股東及其出資情況,并申請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提醒您,股權轉讓收入不僅包括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還包括轉讓方獲得的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此外,根據合同規定,納稅人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也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
1、雙方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
3、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頒發出資證明,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