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的資金掛賬歸個人使用或者冒名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三個月未還,可能未超過三個月。
但是,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嘉定刑事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這些人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轉移資金罪的主犯多為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其次為保管和處理資金的工作人員。
(2)哪些行為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1、行為條件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的前提,是指為處理、經營、管理本單位資金或公款提供的便利條件。如果挪用與職務便利無關,一般不會觸犯本罪。
2.行為對象
轉移資金罪的工具必須是行為人自己單位的資金。如果轉移單位資金以外的財產,如挪用企業的物資,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3.行為風格
轉移資金罪是指將本單位的資金轉移給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
(3)什么層次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公布的《對于經濟犯法案件追訴規范的劃定》號文件第76條,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轉入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滿3個月未歸還的;
(二)調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持有牟利行為的;
(3)給單位打款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持有違法行為。
浙江高院《對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規定,從本單位轉移資金,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使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調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犯罪構成和犯罪數額的確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可以沒收財產。
(一)這些人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一般都是可以利用的。他們既可以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在倉儲、物流、財務和銷售等一線崗位工作的普通員工。
(2)哪些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
構成本罪有兩個行為前提,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如果你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也許你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你占用了企業的財務,你一般不可能造成本罪的風險。
然而,其他犯罪仍有可能發生,如盜竊和詐騙。
(3)什么層次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公布的《對于經濟犯法案件追訴規范的劃定》,“數額較大”的標準是5000元至10000元。至于各地數額的詳細定額,可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幅度內進行調整。
因此,超過5000元可能會被起訴。
嘉定刑事律師了解到,浙江省高級國家法院《對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規定,職務侵權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職務侵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