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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辦理收養手續需要收養夫婦向當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手續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書面申請等。辦理收養手續需要收養夫婦向當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手續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書面申請等。
領養程序:
1.申請
收養兒童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如果一方無法親自出席,則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收養函。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必須親自到場。
2.回顧
審查是收養登記過程的核心部分。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收養的當事人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致、依法進行。切不可操之過急,更不可徇私舞弊。
3.注冊
如果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將予以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進行必要的法律公示。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棄嬰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2.配偶雙方提交書面申請。
3、夫妻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被收養人是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收養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養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5、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身份證明。
6、收養人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請注意,收養登記地點根據情況不同: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孤兒的,應當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到發現棄嬰、兒童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兒童,或者收養人監護下的孤兒,必須到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有永久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