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很多人認為,喪葬費和撫恤金屬于死者的遺產,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繼承,也可以通過立遺囑自行處理。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吧~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已被網絡侵刪)
01案件基本事實
李老師和魏女士是夫妻。他們共同生活了40多年,育有兩子一女,分別是李勝、李力和李梅。其中,李梅于2007年去世。李梅有一子,名叫高。魏女士于2020年去世,生前立下遺囑。主要內容是,魏女士的個人財產以及她去世后獲得的財產全部屬于她的妻子李老師。李老師提出繼承魏女士的喪葬費1000元,死亡撫恤金5.9萬元。李梅的兒子高主張平分。李勝和李莉不同意上述方案。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李老師向青島市市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決。
02法庭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明確以下問題: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繼承?首先要明確繼承的概念。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在自然人死亡后才產生的,因此不屬于繼承。死者生前立下遺囑,明確喪葬費和撫恤金應分給某人。遺囑有效嗎?答案是遺囑無效。理由是: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但喪葬費和撫恤金不是其個人財產,因此就喪葬費和撫恤金訂立遺囑的行為無效。
由于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于繼承,原則上不發生繼承權的轉讓或代位。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共同所有人,除非轉移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有證據證明他們與死者在一起多年。多年來,我們共同生活,互相照顧,互相支持。
本案中,魏女士去世后,李先生作為與她共同生活了四十多年的妻子,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打擊,最需要安慰。上述喪葬費和撫恤金共計6萬元,其中李老師領取了3萬元。作為魏女士的孩子,李生和李麗也應該得到一定程度的安慰,于是李生和李麗各得到了元。元;高某作為李梅的孩子,是魏女士的孫子,而高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魏女士共同生活或照顧、贍養魏女士,因此高某無權享有上述權利。-提到的喪葬費和養老金。
(文中所有姓名均為化名)
03法官后記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已被網絡侵刪)
喪葬費、撫恤金是自然人死亡后,自然人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死者近親屬或者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補助費。它們是對死者近親精神痛苦的一種安慰。應以死者的近親屬與死者之間的關系為依據。合理分配共同生活的距離和親密程度。根據這個定義,喪葬費和撫恤金不應該被視為死者的個人財產,因此不能作為遺產分割。后續分割時,應根據與死者的密切關系確定共有人。
(青島市市北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