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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是公民死亡后,由公民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扶養人發放的生活補助。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用于對死者家屬提供優待和救濟。目前,法律對于養老金待遇的分配尚無明確規定。
實踐中,法院在分配撫恤金時,會根據均等分配的原則,考慮與死者的密切關系,對無經濟能力、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或贍養人予以照顧,并適當增加撥款。
裁判總結:
1.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冀民申499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遺產是死者去世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撫恤金是死者生前工作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精神安慰和經濟補償性質的費用。撫恤金支付給死者家屬。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可以在死者的近親之間合理、合乎道德地分配。對于如何確定養老金分配數額,目前法律并無固定規定。原審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在平均份額的基礎上并考慮家屬與死者的距離和距離后,認定重審并無不妥。申請人的綏靖份額略高于其他人的綏靖份額,分配數額在法律裁量范圍內。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冀民申6957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撫恤金是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向死者家屬提供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相關權利人共同所有,不屬于繼承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不適用。上述判斷并無不當。原審充分考慮了申請人對死者的照顧情況,在死者生活不能自理時履行了贍養義務,在發放撫恤金時給予其加分。原審判決的處理并無不當。受訪者也屬于死者家屬的范疇。原審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認定被申請人也應當領取部分撫恤金,處理并無不當。經審查,原審法官返還撫恤金的責任并無不當。
3.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冀01民終1246號
本院認為,關于撫恤金的分割問題。撫恤金是國家或者有關單位向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死者的家屬發放的經濟補償,特別是用于救濟依賴死者贍養、生活有困難的近親屬。本案的孩子均已成人,不再需要王某撫養。王某的妻子是唯一的家屬,80多歲,無勞動能力,體弱多病。因此,養老金分配給王某的妻子是合適的。妻子二審上訴主張應領取40%的養老金,應予支持。剩余的養老金將平均分配給王的子女。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如果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非因工作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