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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是復合案由,包括以下幾種訴因:1、勞動合同糾紛,可細分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追回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糾紛、非勞動報酬糾紛等。-比賽等;2.社會保險糾紛,可細分為工傷保險糾紛、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等。此類案件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但《勞動仲裁調解法》規定了勞動仲裁的前提程序。因此,立案審查和實體審理應當與普通民事糾紛區別開來。
關于案件審查。雖然實行了立案制度,但訴訟材料的審查也不能掉以輕心。訴訟材料不齊全或者不合格的,必須一次性通知當事人補正或者更正,否則將對實質性審理產生不利影響。勞動爭議作為特殊的民事訴訟,在立案、審查時應予以高度重視。除審查一般民事案件所需的訴訟材料外,還需要審查仲裁申請、仲裁裁決書等仲裁材料。
關于是否應當依職權取證的問題。有的法官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一接案就到勞動仲裁部門調取仲裁卷宗,并將其作為當然證據。這是否有必要是值得商榷的。筆者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應按照民事訴訟中舉證的一般原則進行。即“誰主張誰舉證”。一般來說,審判長接手案件后,卷宗應包括申訴書、當事人基本情況材料、仲裁復核申請書、仲裁裁決書、仲裁送達回執等材料。材料不齊全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充。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復印仲裁申請書、仲裁裁決書、仲裁送達回執、仲裁審理筆錄等,無需依職權獲取相應證據;當然,法律規定,程序事項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不在此限;當事人無法復制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調取。
關于實質性聽證會和判決。勞動爭議案件只有當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時才會啟動訴訟程序。當事人中的原告可以是仲裁申請人,也可以是仲裁被申請人。如果原告是申請人,訴訟請求和仲裁請求一般是相同的;如果原告是被申請人,訴訟請求和仲裁請求往往完全不同。因此,實質性審理不能僅限于原告的主張,應全面審理案件。例如:在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中,如果經審理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予以支持。不宜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而應當作出維持原告訴訟的判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樣,如果原告是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可以經審理確定。如果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則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宜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相反,應當作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此外,在確定案由時,宜詳細而不宜粗略,除非案件包含多個要素。單一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糾紛或者競業限制糾紛不足以涵蓋案件全部內容的,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糾紛,不應認定為勞動爭議;如果歸為勞動合同糾紛,仍然不能涵蓋全案。該內容可歸類為勞動爭議。
作者:薛剛